蔡某与秦某同是北京************公司的员工。2003年9月,************公司对蔡某进行了工时定额修正,蔡某即到************公司询问工时定额修正情况。同年9月26日下午秦某、在领取工资时,知道************公司对自己的工时定额也进行了修正。由于对工时定额修正不满,秦某遂怀疑是蔡某向************公司反映情况所致,即在办公室对蔡某进行虽未指名道姓,但使听者明知其指向的不堪入耳的谩骂。下班后,秦某继续谩骂,且语言污秽。次日清晨,蔡某及其丈夫孙某在车站候车时与秦某相遇,发生争执,继而相殴,后由公安机关处理。为此,************公司对秦某给予处罚,罚款100元,并以蔡某事后有轻微过错为由对其进行罚款30元。蔡某遭谩骂后感到胸闷、心跳加快、并产生恐惧症状,去医院就诊,10月14日住院治疗,于次月3日出院。期间医院邀请专家对杨某的病情进行会诊,结论为“考虑紧张性神经症 可能”。医院出院小结中诊断为病毒性心肌炎、频发室性早博、紧张型神经症。蔡某在医院就诊期间共花去医药费计人民币8195.17元,出院后一直病休在家,期间蔡某又到精神病专门医院3次门诊治疗,共花去医药费215.2元.为此,蔡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赔偿医疗费等损失。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项某共同赔偿蔡某医药费611.43元,误工费339.6元,交通费74元,精神损失费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