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刘某、马某、陈某3方签订了《广东************公司章程》,约定成立广东************公司;并于同日召开了广东************公司(筹)股东会议,选举周某为董事长(后又任命其为总经理)。广东************公司为周某等5人颁发了“股东凭证”,但在公司章程中未被列为股东,他们也未在章程上签名、盖章。2005年3月至同年5月,周某等5人为广东************公司出资共计人民币79000元, 2005年3月,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广东************公司开业,法定代表人为周某,但股东登记为甲、乙、丙3公司。2006年1月,广东************公司办理的《2005年度公司年检报告书》中仍确认刘某、马某、陈某为其股东。2006年3月.刘某、马某、陈某召开广东************公司股东会议,撤销了周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同年4月4日,刘某、马某、陈某将广东************公司的全部股份转让给第三人A公司和B公司。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广东************公司股东的变更。2006年5月,周某等5人向法院起诉称:广东************公司系周某等五名股东和其他股东集资筹建的。但在2006年3月,刘某、马某、陈某召开非法股东会议,撤销了周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又背着原告与两个第三人达成转让广东************公司全部股份的协议。现请求法院确认2006年3月的股东会议决议无效。恢复昊某的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确认向两个第三人转让资产无效.恢复广东************公司股东大会,责令两个第三人交出管理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确认周某等五人为广东************公司的股东。
在丁公司股东的设立过程中,没有证据证明周某等人履行了成为丁公司股东的法定手续。因此,周某等人要求确认为广东************公司的股东并无法律依据。故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