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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单人扑克分析

20033月,广西************公司经登记注册成立,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李某是广西************公司的董事兼总经理。20057月,广西************公司所在地的A市出现罕见的购买热,供不应求。于是李某以乙公司的名义从S市购进一批货。之后,李某将该批货销售给丙公司,获利10万元。广西************公司董事会闻讯后,认为李某身为本公司董事兼总经理,应当忠实履行其职责,负有竟业禁止的义务,不得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应属无效。于是,董事会做出决议,责成李某取消该合同,并由广西************公司将此批货买下。由于李某未履行广西************公司董事会的决议,广西************公司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将其所获的经济利益交给广西************公司。

       本案中,李某为乙公司购买货后又转售给丙公司,其交易是在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达成的,双方主体合格,且意思一致,合同内容亦不违法,因而应当认定买卖合同有效。广西************公司要求将该批货转由本公司买受,缺乏法律根据。所以,不能因为李某违反公司法的竞业禁止义务,就认定竞业行为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为保护公司及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其所得应当归公司所有。因此,李某因买卖该批货所得的一切收入,应当归广西************公司所有,若因李某的竞业行为使广西************公司的利益遭受损害的,广西************公司还可要求其另予赔偿。另外,《公司法》第215条规定了公司对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人的处分权。因此,本案中,广西************公司可以收取李某的违法所得,并给予处分,还可以就公司利益所遭受的损失向李某提出损害赔偿。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9-10-1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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