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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单人扑克分析

20052月,地产公司与黑龙江************公司的龙某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约定:(1)黑龙江************公司的龙某购买地产公司开发承建的公寓12号楼某房间,建筑面积为151.30平方米,单价每平方米5700元,总房价款为86万多元;(2)该合同附件二中约定,双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由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向地产公司支付购房定金20000元,签约后1周之内, 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应向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的20%,计172482元(含其交纳的定金20000元),总房款中的400000元由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余款289928元应于2005631日前及1231日前付清,每次支付为该余款的50%;(3)该合同的补充条款同时约定, 黑龙江************公司的龙某若未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房款,逾期超过60天,即视为黑龙江************公司的龙某违约,届时地产公司有权单方解除或终止《商品房预售合同》;(4)该合同中另约定,该房屋及其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地块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超过士0.5%,对超出面积按预售合同中订立的单价予以计算。合同签订后, 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即向地产公司交纳购房定金20000元,并于2005220日向地产公司交纳购房款152482元、银行贷款400000元。2005724日,地产公司通知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办理入住手续,并将房屋交付给龙某使用。200571日,经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测定,该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53.01平方米,根据双方签订的预售合同约定, 黑龙江************公司的龙某除支付上述款项外,还应支付超出面积的房款,现尚欠原告地产公司购房款共计295343元。截至20051220日, 黑龙江************公司的龙某未向原告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95343元,虽经原告多次催讨,但黑龙江************公司的龙某仍未履行付款义务。据此,20051223日,地产公司向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发出书面的《催款函》,要求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在收到《催款函》后3日内及时向原告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295343元,并承担逾期违约利息。黑龙江************公司的龙某收到《催款函》后,仍未支付购房款。鉴于此,20065月,原告地产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向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发出《解除购房合同通知书》,要求与黑龙江************公司的龙某解除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由被告返还所购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但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对此事始终不予理会,亦不给予明确答复。鉴于此,地产公司于20066月依法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龙某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判令黑龙江************公司的龙某及时返还该商品房,并支付自居住该商品房之日至一审判决生效时止的房屋使用费。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9-10-16]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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