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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单人扑克分析

2003年,内蒙古************公司的王先生和一家房地产公司签合同,决定购买由其开发的一套住宅。双方约定:开发商应于20045月前,将验收合格的房屋交付其使用,随后90天内,办理好房产证。合同签订后,王先生拿出自己的所有积蓄,交完了房款。但时至20058月,开发商仍未取得验收合格证,亦未办好房产证。

  内蒙古************公司的王先生认为,作为房屋开发商,在明知自己违约的情况下,没有积极向他作出合理解释,说明违约的原因及应采取的补救措施,故要求其赔偿违约金。

  开发商强调,合同明确约定,出卖人不出示证明文件或出示证明文件不齐全,买受人有权拒绝交接,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出卖人承担。实际上,他们已于20046月将房屋交付使用,就表明他已放弃了约定的拒绝交房的权利。在已经交房2年后,王先生仍要求交付违约金,无事实与法律依据。

  同样,合同也并没有约定办理房产证的具体时间,也没有约定出卖人违反此款的责任。如因出卖人的责任,导致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产证,也只有在退房的前提下,才给予1%的赔偿。如不退房,什么也不可能得到。 

   本案中,房地产公司认为“房屋的交付使用”就是交钥匙,内蒙古************公司的王先生则认为“房屋交付使用”不仅包括领钥匙,接受经验收合格的房屋,还包括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

  仲裁委经过审理后认为,依合同约定,房地产公司应于2004年将王先生所购房屋交其使用,但房地产公司实际交付时间为2004615日,逾期15天,属违约行为。而且房地产公司未按时办理房产证,亦违反了合同的约定。依据有关规定,应向王先生支付逾期办理房产证的违约金。

 

[来源:原创] [作者:admin] [日期:09-10-23] [热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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